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292號聲請人 林益 鋌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趙志仁 、 林麗珠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相對人林麗珠身分證統一編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㈡請提出相對人趙志仁、林麗珠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確認附表發票日期民國106年6月29日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