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385號原告公業 趙鰲峰 ‧趙鰲峰法定代理人 趙揚桐 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 律師被告 趙國棟
趙粉 趙家陞 潘月意 趙林稻 趙清榮 趙金忠 趙宏亮 趙蓴禎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書記官謝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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