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清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清字第32號抗告人即債務人 沈正雄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5年消債清字第32號清算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民事庭法官吳思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書記官鄭美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