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2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附民字第2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1年度附民字第288號原告 黃裕澤 被告 楊琛興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案件(101年度上易字第2030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如附件所示。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詐欺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童有德法官江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王靜怡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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