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7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2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仲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4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仲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查受刑人楊仲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本院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其中編號1所示最後事實審之法院更正為「臺南地院」、案號更正為「101年度訴字第571號」、判決日期更正為「101年6月29日」)。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伊妝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