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174號原告 洪舒媞 法定代理人 洪玉鈴 被告 吳麗珠 上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3,000元之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2年4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貞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書記官李采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