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952號原告 曾張淑真 被告 曾慶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書記官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