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中簡字第172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中簡字第17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中簡字第172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文恩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26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文恩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包,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 查愷 他命(Ketamine)業經政府主管機關公告列為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管制之第三級毒品。本案被告因購入而持有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純質淨重59.6651公克,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
㈡本院審酌被告除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
,並於民國101年6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不構成累犯)之紀錄外,尚曾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足認被告素行不佳,被告明知愷他命為第三級毒品,竟仍購入如附表所示純質淨重超過20公克之第三級毒品,倘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流入市面,或輾轉提供其他不特定人施用,將危害社會安定與秩序,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尚非全無悔意,而被告持有第三級毒品之行為,並未害及他人,並斟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犯罪手段和平、持有第三級毒品數量與持有期間,以及警詢筆錄記載被告學歷為高中畢業與擔任工人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㈠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予沒收銷
燬之毒品,以經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限。復以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共分為四級,施用或持有第三、四級毒品,因其可罰性較低,該條例除就持有第三、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設有處罰規定外,未另設處罰之規定,然鑑於第三、四級毒品均係管制藥品,特於同條例第11條之1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第18條第1項後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從而,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四級毒品,但不構成犯罪行為者而言,如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而同條例對於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所查獲之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但該行為既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自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
1項第1款之規定沒收之(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884號、99年度臺上字第338號刑事判決、100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從而,本案被告持有之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已達20公克以上,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所查獲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已非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而應回歸刑法關於違禁物之沒收規定處理。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白色結晶1包,業經鑑定屬第三級毒品愷
他命無訛,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7年5月9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34號鑑驗書1份附卷可稽(見107年度核交字第2259號偵查卷第6頁),而屬違禁物,除鑑驗用罄部分因已滅失,無庸諭知沒收外,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又包裝上開毒品所用之包裝袋與其上殘留之第三級毒品,均已難分析剝離,應一併宣告沒收。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
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重量│備註│├──┼────┼──┼─────────┼───────────┤│1│白色結晶│1包│送驗淨重67.6809公│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克,純度88.3%,純│鑑驗結果,含第三級毒品│││││質淨重59.6651公克│愷它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驗餘淨重66.4294│部草屯療養院107年5月│││││公克│9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34號鑑驗書(見107年度││││││核交字第2259號偵查卷第││││││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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