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0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071號聲請人 吳寶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9日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46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7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書記官廖健宏附表: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1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福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3-D0-00-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