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竹交簡字第95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竹交簡字第9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竹交簡字第959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樓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五六四九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構成犯罪事實:本件犯罪事實除「飲酒至23時許」應予更正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犯罪證據:
(一)被告乙○○之自白。
(二)被害人甲○○之指述。
(三)馬偕紀念醫院新竹分院乙種診斷證明書、血液酒精濃度檢驗資料、新竹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診斷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調查表(一)(二)各一份及現場照片六張在卷可稽。
三、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
(二)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二條第二項。
(三)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2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健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4年12月7日
書記官馮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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