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附民字第177號原告經濟部水利署訴訟代理人 張廣智 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被告 詹文平 即 凱傑 砂石行被告 劉育彰 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 律師被告 陳嘉雯 被告 林世賢 被告 王權唯 被告 潘棋益 被告 詹文國 被告 東岳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上列被告等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307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蔡美華
法官顏銀秋法官陳怡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