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36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3687號債權人 劉國成 債權人 楊秀幸 債權人 劉思汎 債權人 高俊烈 債權人 蔡雅惠 債權人 高于捷 債權人 吳奇誠 債權人 陳淑杏 債權人 陳鴻顗 債權人 李謨璇 債權人 蔣俊發 債權人 蔡秀玲 債務人大樂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雪惠 債務人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文傑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國成給付新台幣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楊秀幸給付新台幣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思汎給付新台幣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高俊烈給付新台幣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蔡雅惠給付新台幣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高于捷給付新台幣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奇誠給付新台幣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㈧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淑杏給付新台幣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㈨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鴻顗給付新台幣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㈩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謨璇給付新台幣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蔣俊發給付新台幣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蔡秀玲給付新台幣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