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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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1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三日下午三時三十分許,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趙思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
書記官黃俊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