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551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原住臺北
丁○○原住同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1月21日上午10時3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坤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書記官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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