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8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8548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六日下午2時
33分,在本院第第24法庭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
書記官李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