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7850號原告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劉楷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凱 律師複代理人 蔡文燦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追加起訴撤銷債權,此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重新核定為新臺幣肆佰肆拾萬捌仟參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肆仟陸佰伍拾玖元,扣除原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捌仟玖佰零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
書記官池東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