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7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訴字第17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訴字第1780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嘉仁 選任辯護人 黃煊棠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緝字第70號,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1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黃惠敏法官章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媖如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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