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減字第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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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交聲減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聲減字第9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公共危險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國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達成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過失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四月│有期徒刑四月│├───────┼─────────────┼─────────────┤│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犯罪日期│95年11月15日│95年11月15日│├───┬───┼─────────────┼─────────────┤│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95年度偵字第5682號│95年度偵字第5682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實審├───┼─────────────┼─────────────┤││案號│95年度港交簡字第212號│95年度港交簡字第212號││├───┼─────────────┼─────────────┤││日期│96年2月27日│96年2月27日│├───┼───┼─────────────┼─────────────┤│確定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期├───┼─────────────┼─────────────┤││案號│95年度港交簡字第212號│95年度港交簡字第212號││├───┼─────────────┼─────────────┤││日期│96年3月12日│96年3月12日│├───┴───┼─────────────┼─────────────┤│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二月│二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