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287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 李麗娟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1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8月17日起至134年8月17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訴外人李麗娟於94年8月19日向聲請人借用890,000元,約定年息按聲請人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百分之5點2計算,借款期限自94年8月19日起至101年8月19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訴外人自96年1月29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744,197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嗣訴外人於96年2月2日將如附表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並登記予甲○○,聲請人為此以甲○○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款約定書影本1件、帳戶往來明細表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曾鴻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書記官蔡義仁┌────────────────────────────────────┐│附表:96年度拍字第1287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台南縣│永康市○○○段│591│建│0│00│69.29│全部│└──┴───┴────┴───┴──┴─┴──┴──┴────┴────┘┌──────────────────────────────────────┐│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128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合│││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材料及│││││││││││號│││││││││││範圍││││││房屋層數│層│層│││││計││├──┼─┼──────┼────┼────┼─┼─┼─┼─┼─┼─┼─┼──┤│001│53│台南縣永康市│台南縣永│2層樓房│45│49│││││94│全部││││勝利街116巷1│康市兵南│加強磚造│.1│.3│││││.4│││││2弄14號│段591地││1│1│││││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