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巫惠鈴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8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巫惠鈴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上開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規定定應執行刑,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經比較結果,因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修正前刑法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自屬不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新法之規定,判斷得否定其應執行刑(最高法院102年度臺抗字第108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如附表編號1、3至5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如附表編號2、6至9所示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前開刑法第50條第1但書第1款之情形。茲受刑人向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3年12月8日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洪曉能
法官劉榮服法官楊真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巫惠鈴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0.07.30│101.04.05│101.04.05│├────────┼──────────┼──────────┼──────────┤│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1年度毒偵││年度案號│第10562號│字第1115號│字第1115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豐簡字第363號│101年度訴字第1897號│101年度訴字第1897號││實├──────┼──────────┼──────────┼──────────┤│審│判決日期│101.06.21│101.08.31│101.08.31│├─┼──────┼──────────┼──────────┼──────────┤│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1年度豐簡字第363號│101年度訴字第1897號│101年度訴字第189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07.16│101.10.22│101.10.2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不得易科│得易科││之案件│得社勞│不得社勞│得社勞│├────────┼──────────┼──────────┴──────────┤│備註│⒈臺中地檢101年度執│⒈編號2-3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臺中地檢│││字第8453號│101年度執字第11878號)│││⒉編號1-5臺中地院103│⒉編號1-5臺中地院103年度聲字第4241號裁定應│││年度聲字第4241號裁│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臺中地檢103年執更字│││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第4068號,刑期103.03.04-105.04.03)│││年1月(臺中地檢103││││年執更字第4068號,││││刑期103.03.04-105.││││04.03)││└────────┴──────────┴─────────────────────┘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巫惠鈴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年8月│││判7次│││├────────┼──────────┼──────────┼──────────┤│犯罪日期│100.09.06-100.09.09│100.09.08│101.02.28凌晨3時39分│││││後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9462號│第9462號│第8146、8191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2年度易字第3285號│102年度易字第3285號│103年度上訴字第994號││實├──────┼──────────┼──────────┼──────────┤│審│判決日期│103.08.19│103.08.19│103.09.02│├─┼──────┼──────────┼──────────┼──────────┤│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易字第3285號│102年度易字第3285號│103年度台上字第3984││決││││號││├──────┼──────────┼──────────┼──────────┤││判決確定日期│103.09.15│103.09.15│103.11.1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得易科│不得易科││之案件│得社勞│得社勞│不得社勞│├────────┼──────────┴──────────┼──────────┤│備註│⒈編號4-5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臺中地│編號6-9判決應執行有│││檢103年度執字第14663號)│期徒刑9年2月(臺中地│││⒉編號1-5臺中地院103年度聲字第4241號裁定應│檢103年執字第17793號│││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臺中地檢103年執更字│)│││第4068號,刑期103.03.04-105.04.03)││└────────┴─────────────────────┴──────────┘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巫惠鈴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3年8月│││判3次│││├────────┼──────────┼──────────┼──────────┤│犯罪日期│⑴101年2月23日凌晨2│101年3月6日18時40分│101年2月24日19時23分│││時40分後某時│後某時│後某時│││⑵101年2月29日18時40│││││分後某時│││││⑶101年3月13日18時4│││││分後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8146、8191號│第8146、8191號│第8146、8191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994號│103年度上訴字第994號│103年度上訴字第994號││實├──────┼──────────┼──────────┼──────────┤│審│判決日期│103.09.02│103.09.02│103.09.02│├─┼──────┼──────────┼──────────┼──────────┤│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台上字第3984│103年度台上字第3984│103年度台上字第3984││決││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3.11.13│103.11.13│103.11.1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之案件│不得社勞│不得社勞│不得社勞│├────────┼──────────┴──────────┴──────────┤│備註│編號6-9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臺中地檢103年執字第177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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