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45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 梁皓
梁星道 鄧春 美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分別給付下列金額,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 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債務人梁星道、梁皓、 鄧春美 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壹拾參萬
貳仟陸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00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㈡債務人梁皓、鄧春美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壹拾萬零伍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00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梁皓於民國100年11月至102年11月間邀同債務人梁星道、鄧春美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32,629元整,復於民國103年11月至104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鄧春美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00,548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梁皓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梁星道、鄧春美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釋明文件:借據一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書記官孔秀蓮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45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梁星道、梁│自民國107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2.15%│││132629│皓、鄧春美│月21日起│││││元│││││├──┼───┼─────┼──────┼──────┼───────┤│002│新臺幣│梁皓、鄧春│自民國107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2.15%│││100548│美│月21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梁星道、梁│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32629│皓、鄧春美│0月2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梁皓、鄧春│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00548│美│0月2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