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774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四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大樓(桃園縣桃園市○○路○○○號)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書記官賴柏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