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扶養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74號上訴人即被告 范嘉倩 被上訴人即原告 楊惠文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74號請求給付代墊扶養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書記官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