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76號原告 黃育琦 被告 鄭睿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任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書記官黃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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