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9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9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92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志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執聲付字第1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志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志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等案件,分別經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以102年度刑智聲字第1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2月及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6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民國102年5月25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1年4月6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4月6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63441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薛巧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伊媺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