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9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9810號債權人凃𡟄珺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美玉 即倍佳清潔工程行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 黃煥蛭 未給付工資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依狀附調解紀錄所示,資方為陳美玉即倍佳清潔工程行非黃煥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為黃煥蛭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惟債權人於民國107年11月15日仍具狀陳稱債務人為黃煥蛭,請求之對象與狀附證據資料不相符,難認該主張為有理由,揆諸前開規定與說明,本件債權人即不得對債務人主張債權,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