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催字第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催字第840號聲請人 林淑珍林黃愛珠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被繼承人林黃愛珠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二、被繼承人林黃愛珠之繼承系統表。
三、提出林黃愛珠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逕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
四、請提出 林宗華林宗昌林淑玲 之印鑑證明正本(須與遺產分割協議書之印章相符)。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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