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7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7959號債權人 陳晏昑 即 宏恩 當舖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毛溪源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釋明債權人已將年利率百分之三十揭示於營業場所明顯處
。㈡釋明債務人將車號000-0000之汽車留在債權人營業處所(若未留置不得收取倉棧費)。
㈢確認倉棧費用之請求金額是否正確?(依當舖業法第20條
倉棧費之最高額,不得超過收當金額百分之五,而本件收當金額為60,000元,故倉棧費不得超過3,000元。)㈣釋明代繳罰款依月息百分之二計算依據為何?(若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㈤釋明代繳罰款得作為本金計算利息及倉棧費之依據為何?㈥釋明倉棧費依月息百分之三計算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