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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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642號
原   告  陳緯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錦振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 賴立娟 等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上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錦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立或變更登記表及其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被告賴立娟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歷審裁判

  • 板橋簡易庭 108 年度 板簡 字第 642 號裁定(108.03.15)[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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