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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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608號
原 告 傑明 皇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寶亮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振弘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蘇振弘最新戶籍謄本。
二、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