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家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字第75號上訴人即被告乙○○被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0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程序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37,288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3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11月7日寄存送達地之警察機關,並於96年11月18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書記官簡維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