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2年度竹北簡字第4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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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45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張明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3594、156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跟蹤騷擾罪,共貳罪,均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件所示犯罪事實一、㈠部分,應補充為「以Line或Messenger通訊軟體傳送訊息予甲女或其經營店家,使甲女得間接獲悉」;附件所示犯罪事實一、㈡部分,應補充「以電子郵件傳送『我本來就會去妳家和302,因為去妳家可以先打砲,我會戴保險套,302是公司所以是去吃飯和在遠處或近處看我可愛的女人』等訊息內容」外,餘均引用附件所示內容。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甲○○就附件所示犯罪事實一、㈠及㈡部分所為,均係犯跟蹤騷擾防治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

 ㈡被告就附件所示犯罪事實一、㈠及㈡部分所為數次跟蹤騷擾行為,係分別基於單一之犯意,於密接時、空以相同方式,反覆侵害各該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客觀上難以強行分割,在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評價較合理,應各論以接續犯。

 ㈢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㈣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理性方式追求告訴人甲女、乙女,竟為滿足自身私慾,違反渠等意願,反覆為騷擾、接近等行為,使告訴人甲女、乙女在惶恐下度日,其行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前無任何犯罪紀錄,素行良好,兼衡被告於警詢時陳稱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業務,家庭及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前段所示之刑,並衡酌被告本案所犯2罪,犯罪時間部分重疊或相近,行為態樣、侵害法益類型相同,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高,多數犯罪責任遞減等情,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如主文後段所示應執行之刑,以及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黃嘉慧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王恬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3594、15643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3594號

第15643號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有意追求代號BG000-K111105之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甲女)、代號BG000-K111106之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乙女),惟多次遭甲女、乙女明確拒絕,竟對甲女、乙女為如下犯行:(一)基於跟蹤騷擾之接續犯意,於民國111年7月間,開始共約5次親至甲女位於新竹縣之工作場所(地址詳卷),對甲女說追求的話,均遭甲女拒絕並要求離開;自111年7月30日起至8月初,陸續以網路通訊軟體Messenger,傳送「愛妳」、「我愛妳妳要在前面」、「老婆看美女後我更想幹妳和 蘇菲 」、「老公當然要讓老婆們使用,因為雞巴到現在還在翹,我愛蘇菲和Venus」、「老婆我愛妳,雞巴又翹起來了」、「愛妳老婆」等訊息予甲女;於111年8月9日12時許,更到甲女工作場所,對甲女說「老婆我愛妳」、「我會努力轉錢養妳」等追求的話,並稱下禮拜還會再來,經甲女拒絕並驅離,甲○○便又以Messenger傳送「老婆報警沒有用因為沒有性騷擾正常去消費如果不要當老婆當朋友也沒關係愛妳」、「愛妳真的照顧妳們謝謝雞巴有翹起來」等訊息予甲女,而以上開方式對甲女為跟蹤騷擾行為,使甲女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二)基於跟蹤騷擾之接續犯意,於111年6至8月間數次到乙女位於新竹縣之工作場所、或以訂位方式找乙女;於111年8月7日、8月10日以電子郵件傳送內容有「因為我沒有忘記妳要當我老婆,當然我希望Venus也是我老婆,…我會好好疼愛妳們」、「愛妳,我可愛的女人」、「放心我會要妳的,雞巴現在還在想妳和Venus」之信件予乙女,而以上開方式對乙女為跟蹤騷擾行為,使乙女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等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嗣為警接獲甲女、乙女報案而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甲女、乙女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甲○○於偵訊時不利於己之不利於己之陳述及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人甲女於警詢、偵訊時之指述及證述。

(三)告訴人乙女於警詢時之指述。

(四)跟蹤騷擾通報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書面告誡2份、手機畫面截圖照片共13張。

(五)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三民派出所警員 鍾承原 於111年8月23日所製之職務報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及警員 傅君亮 於111年10月12日所製之職務報告。

二、所犯法條:

  核被告甲○○所為,係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嫌。被告多次對於告訴人甲女、乙女分別所為數跟蹤騷擾行為,乃各基於單一之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相類方式實施,分別侵害同一法益,各該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請就各被害人分別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又被告所犯上開2罪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8  日

               檢 察 官 黃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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