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五四號
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堉璘 住台北市○○區○○○路○段○○○號
送達代收人 黃育駿 住台北市○○○路○段○○○號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佰叁拾柒萬貳仟貳佰陸拾伍元,折合銀元叁佰壹拾貳萬伍仟壹佰捌拾玖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萬壹仟貳佰伍拾貳元,折合新台幣玖萬叁仟柒佰伍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萬叁仟柒佰壹拾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貳拾捌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碧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五日~B書記官莊滿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