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九二一號
上訴人乙○○
甲○○上訴人與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九二一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叁萬伍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松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得於十日內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
書記官黃媚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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