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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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60號聲請人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勁麟 相對人 沈豐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最高法院74年台抗字第431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沈清海 於民國87年3月19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第三人群億通訊科技有限公司沈小萍 與聲請人間貨款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7年1月13日起至117年
1月12日止,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於抵押權擔保期間,第三人群億通訊科技有限公司以其法定代理人沈小萍、及其夫 何宗達 為連帶債務人與聲請人簽訂經銷契約書陸續向聲請人進貨,歷年來付款正常,然於
108年1、2月間向聲請人購貨一批金額達4,915,364元後,迄今尚未付款,經多次追討,聲請人與第三人群億通訊科技有限公司、沈小萍、何宗達簽訂還款協議書,同意自108年3月25日起以分期方式還款,若有一期未按時攤還,即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然其等並未依約分期還款,所欠貨款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還款協議書、應收帳款對帳單、公司變更登記表、戶籍謄本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8年4月29日雲院忠非平決108年度司拍字第60號函通知相對人及第三人何宗達、群億通訊科技有限公司、沈小萍表示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前開當事人, 惟渠 等均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經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102年1月2日以繼承為原因移轉登記為相對人所有,但抵押權有追及效力,抵押權人仍得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8年度司拍字第60號│├─┬─────────────────────────┬────────┬───────┬───────────────┤│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水林鄉│蕃薯││378│2739│1分之1│││0││││││││││1│││││││││└─┴───┴────┴───┴───┴────────┴────────┴───────┴───────────────┘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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