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七三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蕭道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
書記官胡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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