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苗小字第40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宣示判決筆錄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
丙○○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苗小字第40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上午9時52分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邱光吾書記官葉燕蓉通譯詹凱程進行事件點呼後原告訴訟代理人甲○○到被告丁○○未到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零捌佰玖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書記官葉燕蓉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