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苗小字第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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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苗小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苗小字第60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劉俊杰 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
號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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