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48號原告 陳碧琴 被告 黃素貞 法定代理人桃園市政府監護中心訴訟代理人 沈佳螢 被告 杜炎華
杜玉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素貞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90,
4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附表:
┌──────┬─────┬────┬───┬──────┐││每平方公尺│面積│原告權│原告因分割所│││公告現值或│(㎡)│利範圍│受利益(原告│││房屋課稅現│││應有部分價值│││值│││)│├──────┼─────┼────┼───┼──────┤○○○區○○段│250,300元││10分之│50,060元││562建號建物│││2│││(門牌:桃園││││││市桃園區大仁││││││路22巷1號)│││││││││││├──────┼─────┼────┼───┼──────┤│ 桃鶯段 653地│59,500元│7,405.83│100000│1,066,365元││號土地│││分之││││││242││├──────┼─────┼────┼───┼──────┤│桃鶯段653-1│59,500元│2.02│同上│291元││地號土地│││││├──────┼─────┼────┼───┼──────┤○○○區○○段│134,700元││10分之│26,940元││359建號建物│││2│││(門牌:桃園││││││市八德區榮富││││││街280巷2號││││││)│││││││││││├──────┼─────┼────┼───┼──────┤│大發段723地│23,600元│73.48│同上│346,826元││號土地│││││├──────┼─────┴────┴───┴──────┤│合計│1,490,482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書記官楊郁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