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司簡調字第101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司簡調字第101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董厚龍 等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之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董厚龍積欠借款債務未清償,其名下尚
有與他人因繼承而公同共有之高雄市○○區○○段○○○○號
○號等4筆不動產應有部分,為將上述不動產分割為分別共
有利進行執行程序,爰聲請調解等語。惟相對人 董厚德 業於
聲請人聲請前之民國107年11月20日死亡,此有其個人戶籍
謄本在卷可稽,可認為顯無成立調解之望,依前揭規定依駁
回聲請人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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