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簡字第38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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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豐簡字第3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翊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109年度撤緩毒偵字第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劉翊翔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10行「閥值濃度」
應更正為「閾值濃度」;證據並所犯法條一、第4行「閥值
濃度」應更正為「閾值濃度」、第8行「員警職務報告書」
應更正為「員警職務報告」;證據補充「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現場及證物照片9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查
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扣案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外
,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諭知沒收銷燬
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
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備註│
├──┼─────────┼─────────────────┤
│1│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透明結晶│
│││送驗數量:0.2722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2694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