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竹簡字第79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竹簡字第7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竹簡字第793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育德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撤緩偵字第2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育德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140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書記官鄧雪怡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刑法第135條第1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刑法第140條第1項: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元以下罰金(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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