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3年度附民字第151號原告 林翊翎 被告 洪葵富 上列被告因103年度易字第159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彭幸鳴
法官鄭富城法官張永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家慧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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