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235號聲請人 曾德樹
余淑妱 曾德熾 共同代理人 陳石山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命令相對人即債權人 范揚金 等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 范光輝 向鈞院聲請假扣押案外人曾安長所有坐落新竹縣○○鄉○○段○○○○○號土地之應有部分。
嗣范光輝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 曾長安 亦已死亡,聲請人為其繼承人,因假扣押迄今已歷30餘年,相對人即債權人均未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法院命相對人即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依上開法條規定,聲請法院命相對人即債權人限期起訴之前提,須聲請人之土地經相對人即債權人實施假扣押,而相對人即債權人尚未提出本案訴訟始足當之,如非假扣押之執行,則不符前開聲請限期起訴之規定。
三、本院64年度執字第2081號卷宗因已逾保存期限而遭銷毀,有調卷單為憑。又本院向管轄之新竹縣新湖地政事務所(已函轉新竹縣竹北地政事務所)函調當時本件強制執行之查封登記資料,惟經函覆該案已逾保存年限,依規定銷毀,無從提供等語,有新竹縣竹北地政事務所103年8月13日函附卷可稽,此外聲請人複無法釋明本件屬假扣押之強制執行,是聲請人之聲請,並未符合上開命限期起訴之要件,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陳淑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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