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506號債權人 黃章達 債務人中壢煤氣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華章
一、債務人中壢煤氣有限公司及黃華章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伍拾萬元,及自民國103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書記官張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