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5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50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呂光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壹萬零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呂光民於民國93年4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元,
約定自93年4月14日起至95年4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3年12月16日止累計228,721元未給付,其中84,963元為本金、143,758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呂光民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
000000號,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3年12月16日止累計181,299元未給付,其中60,725元為消費款、116,974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書記官張梨香※103年度司促字第1502號附表:
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呂光民│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25%│││84,963元││2月17日││計算之利息│├──┼─────┼─────┼──────┼──────┼───────┤│2│新臺幣│呂光民│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60,725元││2月17日││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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