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3號上訴人即原審原告 廖秋菊 訴訟代理人 黃絢良 律師被上訴人即原審被告 卓前偉
卓迪良 共同訴訟代理人 傅爾洵 律師被上訴人即原審被告 梁薇 訴訟代理人 李容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9月4日106年度重訴字第1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迄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590,6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玉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丁逸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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