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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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8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82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郁芹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594號、105年度執字第29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郁芹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林郁芹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2等二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4年2月16日23時55分許│104年6月5日│103年10月3日前某日至10│││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3年11月17日│││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1371號│第1817號│12728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4年度沙簡字第328號│104年度中簡字第1372號│104年度沙簡字第514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7月27日│104年9月9日│104年12月14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4年度沙簡字第328號│104年度中簡字第1372號│104年度沙簡字第51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年9月18日│104年10月5日│105年2月15日│├───────────┼───────────┴───────────┼───────────┤│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更字第191號(曾經本院104年度│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聲字第422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297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