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20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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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2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2019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甲○○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補相對人甲○○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
㈢釋明是否請求利息?如是,利率為何?利息起算日為何時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書記官陳怡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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