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行為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號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李建昌
賴永郎 被告 吳采蓉 即 吳美英
陳家逸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柏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五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西側大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書記官尤秋菊